非紧急情况 警车也要“禁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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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记者从宿州警方获悉,为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噪声污染问题,宿州警方下发通告称,今后将加大对宿州市环境噪声扰民重点类别、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 通告中,警方表示列举了一些不得实施的噪声污染行为。同时警方表示,有违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制止,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得实施的噪声污染行为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时段:全天);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时段:全天);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时段: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饲养动物或进行装修时,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午间: 12时至14时夜间: 22时至次日6时)。 此外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的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时段:全天);在城市市区、疗养区、禁鸣区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时段:全天);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违规使用警报器(禁止时段:全天);在公安机关划定的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按照公安机关配备明确的禁令指示牌驾驶机动车辆(禁止时段:依照禁令执行)。 责任编辑: 肉馅的小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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