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将修改,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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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将进行修改,相关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全文发布,公开征求意见。非法招揽乘客行为,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均可进行查处。“黑头车”罚款或将由过去的最高十万元降至“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人员在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招揽乘客。”同时明确,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谁来查?交通、公安、城管或都能查 现行的《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规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等重点区域车辆客运的巡查整治。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客运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保全或者收集现场证据材料,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草案征求意见稿则修改为“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等重点区域车辆客运的巡查整治,依法查处违法招揽乘客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三部门对违规招揽乘客行为或都可以进行查处。 罚多少? “黑头车”最高或罚款2万元 现行的《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中明确,“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额度有了大幅下降。 市民可提意见 即日起至10月14日,市民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通信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电子邮件地址:1264127517@qq.com。 责任编辑: 肉馅的小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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