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乱扔垃圾将影响个人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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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置纳入诚信体系、不履行分类投放将受处罚、设置投放管理“责任人”……11月22日,合肥市法制办发布了《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生活垃圾处置的方方面面。12月22日前,市民可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地应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塑料购物袋、快递过度包装、一次性生活用品……生活垃圾无处不在,源头控制比事后处置更为重要。对此,《征求意见稿》给出相关办法,要求各地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按照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鼓励商品销售场所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生活垃圾投放环节设置“责任人”
在处置生活垃圾时,投放环节最容易失控,也最容易带来污染问题。如何让生活垃圾以“正确姿势”投放?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具体来说,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如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则由城管部门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值得一提的是,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时,责任人有权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若投放人不按照规定分拣,责任人有权拒绝其投放,并向城管部门报告。
禁止将已分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如果在运输时混合收集,那么垃圾分类的意义便荡然无存。实际上,混合收集的现象并没有杜绝。《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按照规定,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
在生活垃圾运输中,要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露、洒落,不得污染路面、水面,生活垃圾装车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同时,运输车辆要设置分类运输标志。
违规处置生活垃圾纳入诚信体系
乱扔垃圾,将影响个人诚信!《征求意见稿》规定,城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将违反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并依法予以惩戒。
在生活中,个人或单位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肉馅的小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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