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二龙虾”在合肥有多家门店,对于喜欢吃龙虾的朋友,不少人可能吃过“老二龙虾”。然而,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公司近日被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万元,一名员工获刑。原来,该员工受老板指派,在龙虾卤料、蘸料中添加罂粟壳粉。

  被告单位为安徽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杰(已病故)。谢某某(王某杰的外甥)是该公司员工。该公司在经营龙虾制品期间,集中加工龙虾卤料、蘸料及龙虾半成品进行配送,并在熬制的龙虾卤料、蘸料中,添加罂粟壳粉。谢某某受指派负责熬制添加罂粟壳粉的龙虾卤料、蘸料,并将加工好的龙虾半成品及熬制好的龙虾卤料等配送至该公司贵池路门店、黄山路门店、琥珀山庄门店销售。

  据指控,2017年7月13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门店及加工点的龙虾进行抽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送检龙虾中均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等成分。

  庭审中,谢某某辩称,他是受王某杰指派配置卤料。安徽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则辩称,仅在三家店且是蒜香口味的龙虾中添加了罂粟壳粉,因此销售量也不大,希望法庭据此判决。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及员工谢某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谢某某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鉴于其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据此,蜀山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罚该公司30万元,谢某某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 肉馅的小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