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合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将予以调整。10月14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医改(医保)办获悉,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从2万元降低为1.5万元,超过起付标准的报销比例将由50%~80%提高到60%~85%。

  据悉,此次调整将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具体来说,合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把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降低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先的2万元降低为1.5万元,其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0.5万元。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介绍,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分段也进行了调整,并且提高了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原先超过大病保险2万元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分为四段进行报销,0~2万元(含)报销50%,2万元~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20万元(含)报销70%,20万元以上报销80%。从2019年1月1日后,超过城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合规药品费用报销仍分为四段,但金额有所变化,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及报销比例调整为5万元(含)以下报销60%,5万元至10万元(含)报销70%,10万元至20万元(含)报销75%,20万元以上报销8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65%、75%、80%、90%。

  根据大病保险待遇调整需要,合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相应提高为每人每年55元,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及报销比例调整

  调整前

  0~2万元(含)报销50%

  2万元~10万元(含)

  报销60%

  10万元~20万元(含)

  报销70%

  20万元以上报销80%

  调整后

  5万元(含)以下报销60%

  5万元~10万元(含)

  报销70%

  10万元~20万元(含)

  报销75%

  20万元以上报销85%

  大病保险变化

  ●保障范围扩大

  特殊病门诊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起付标准降低

  从2万元降低为1.5万元

  ●报销比例提高

  由50%~80%提高到

  60%~85%

责任编辑: 肉馅的小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