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就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操某在驾驶与他人按份共有的客车途中发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要求其他合伙人分摊损失?7月1日,安徽商报记者从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采访获悉,日前,该县法院调解该起追偿权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长达三年的纠纷。

  操某与杨某等五人按份共有一辆班车,操某占份额的六分之二,杨某等四人各占六分之一。2015年7月4日,操某驾驶客车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货车司机当场死亡,客车上八名乘客受伤。经认定,操某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本起事故经依法处理后,杨某等人各向操某支付了4000元用于事故赔偿事宜。但除了保险理赔外,操某仍另行赔偿了69789.5元。操某认为自己垫付的赔偿费用超出其应承担的范围,且因本起事故导致其驾驶资格被降级,不能驾驶客车,产生了误工损失,操某就这些损失请求杨某等人分担遭拒,故诉至法院。

  近日,在庭审过程中,杨某等四人抗辩本起交通事故系操某自行造成,操某应对个人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法官向杨某等人说法析理,合伙的性质就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因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该院还认为,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次事故虽操某有过错,但是他也是执行合伙事务,既然经营的收益合伙人共享,损失也应共担。因误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系操某过错造成的,不予认可。经过法官耐心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等四人补偿了操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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