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付费, 合肥市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日前《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发布,以各县(市)区、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而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标的,该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

  根据《办法》,考核数据采用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发布。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结算。PM10、PM2.5浓度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辖区。

  《办法》确定了生态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季度修正系数。其中国控站点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10万元/(微克/立方米),省、市控站点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5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修正系数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补偿资金年终结算时,对年度目标未完成,且PM2.5平均浓度下降幅度高于目标下降幅度50%的县(市)区、开发区,按50%进行补偿;对年度目标未完成,且PM2.5平均浓度下降幅度低于目标下降幅度50%(含50%)的不予补偿。

  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超过6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而对于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该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不再另行下达生态补偿考核额度。

责任编辑: 肉馅的小包子